作者:绥中县 点击次数:226 发布时间:2019-08-28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绥中县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葫芦岛市农委、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葫农发[2018]74号)文件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9〕140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在2018年11类24小类45个品目的基础上,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类24小类53个品目(详见附件2)。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19-2020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9〕125号)组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9〕117号)组织实施。
要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和施肥、秸秆还田离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需要。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一批调整)》和《辽宁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二批调整)》公告执行(详见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新增的4个品目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2019-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新产品信息表》执行。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中“当年补贴政策期限内,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有关规定暂不执行,补贴额度按照规定额度据实兑付。
四、资金分配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新产品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综合考虑各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绩效管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省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情况,市农委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依据市农委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将补贴资金指标分配到各县(市)区,原则上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发布资金使用进度。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县财政可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五、更新补贴系统和增加申请补贴方式
2019年起,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采用“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2018-2020)”版本。系统常年连续开放,不再设置启动各关闭时间。
为方便购机者申请补贴,2019年增加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方式,即由购机者通过手机APP操作方式,向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具体方法按照“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行政通知”中《辽宁省手机APP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手册》操作。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制定方案。制定《绥中县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公布补贴范围、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支持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向县农业农村局(县或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卡(账)号等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办理牌证照。
(四)核实查验。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县农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对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组织机具核验。强化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于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凭《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申请补贴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大型机具以及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补贴情形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者要重点核实。具体核验办法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实施。
(五)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局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农业农村局通知购机者。县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提出的资金兑付申请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资金。对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由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及时告知购机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购机者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转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与县财政局要密切配合,按季度提交相关资料兑付资金。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七、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进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业、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县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领导小组的政策实施领导责任、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责任和县财政局补贴兑付与资金监管责任。强化对农业和财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县农业、财政部门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加强制度建设。县农业农村局要围绕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组织抓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补贴工作具体流程、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标准,让制度规范工作,让制度规范行为。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组织加快制定完善机具核验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明确核验内容和标准,科学设置核验岗位和工作职责,让工作人员知道核什么、怎么核,切实把好机具核验关。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强化农机生产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有关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全面公开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等各类信息,并按规定与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实现链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强化违规查处。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必要时按规定报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并组织调查处理。在调査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绥中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2、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1
绥中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建辉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洪守成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辛桂振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育慧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 奇 县公安局副政委
黄玉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辛桂振兼任,投诉举报电话:0429-6160650
附件2
辽宁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24小类、53个品目)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品 目 | 备 注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 |
深松机 | |||
铧式犁 | |||
微耕机 | |||
整地机械 | 灭茬机 | ||
起垄机 | |||
圆盘耙 | |||
联合整地机 | |||
驱动耙 |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穴播机 | |
免耕播种机 | |||
根茎作物播种机 | |||
精量播种机 | |||
栽植机械 | 水稻插秧机 | ||
育苗机械设备 |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
施肥机械 | 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喷杆喷雾机 | |
中耕机械 | 田园管理机 | ||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
玉米收获机械 |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 |||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 |||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品 目 | 备 注 |
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青饲料收获机 | |
打(压)捆机 | |||
搂草机 | |||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薯类收获机 | ||
花生收获机 |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干燥机械 | 谷物烘干机 | |
清选机械 | 风得筛清选机 | ||
重力清选机 | |||
窝眼清选机 | |||
复式清选机 | |||
脱粒机械 | 玉米脱粒机 | ||
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 |
手扶拖拉机 | |||
畜牧机械 | 饲养机械 | 孵化机 |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揉丝机 | ||
饲料混合机 |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
压块机 | |||
秸秆膨化机 |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分级机 | |
剥壳(去皮)机械 | 花生脱壳机 | ||
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 |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剂 | |||
有机肥加工设备 | |||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平地机械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
其它机械 | 其它机械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附件3
年度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 购机者 | 补贴机具 | 补贴资金 | |||||||||
所在乡(镇) | 所在村组 | 购机者姓名 | 机具品目 | 生产厂家 | 产品名称 | 购买机型 | 经 销 商 | 购买数量(台) | 单台销售价格(元) | 单台补贴额(元) | 总补贴额(元) | |
合计 |